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和“出路”分析
2021-10-15齐鲁翼
西藏科技 2021年8期
齐鲁翼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1 互联网众筹概念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领域[1],属于全球化金融趋势。互联网众筹便为互联网金融范畴内,一种依靠于互联网融资平台,通过社会中众人的力量来为某项事业筹备所需的资金或者其他物质资料的金融形式。只要资金的需求者在网站上对项目通过图像、文字、录像等形式的描述,并把项目目的、预计完成时间、相关的内容信息等进行细致的介绍,投资者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项目投资的时间、数额等,在项目结束之后来获取相应的回报。其内涵范围广泛,网络借贷如P2P、P2B 便为广义债权众筹的分支之一。互联网众筹最初兴起于美国,是贫苦的青年艺术家们为支持创作,以偿付画作或其他创作为回报,在网络上向大众寻求援助的一种即兴手段。此后随着互联网不断改革和创新,广泛应用到一切需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的事业或项目上,比如创业募资、设计发明,甚至包含灾后重建、竞选活动等,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屏障和门槛壁垒,任何需求都可以被放到网络上,依赖网络时代的“长尾理论”找到支持者。其特点如下:一是门槛低,平台对众筹的限制宽松,只要有想法、有需求都可以发起众筹;二是融资快,只要够吸引眼球就能博得巨量的关注,获得大额甚至巨额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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