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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点物资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21-10-14韦杨春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1年10期

摘 要:经济体制改革需要重视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不断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健全价格监管法律法规。我国价格法对价格监督检查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并不完善,缺乏关于在特定时期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价格监管的规定。本文结合广西具体情况,尝试从多方面,提出完善广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点物资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防止民众正当的经济权利遭受侵害。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物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广西;法律建议

本文索引:韦杨春.<标题>[J].商展经济,2021(19):-057.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9.16

1 概念厘定

漆多俊教授(2017)《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到“特定时期”,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出现重大异常的时期[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就在此范围之内,依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此时相关经济调控立法有以下特征:(1)立法应对性强,这是为了应对特定事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2)往往宏观调控与国家直接干预并用,且强行性规范会增多;(3)立法形式多为行政法规、临时性立法,这些规范一般随着特定的事态开始适用,当事态结束后又停止适用、废除或修改,这里的临时性并不排除在位阶较高的、较稳定的法律中进行原则性的规定;(4)立法数量会剧增,范围可能涉及其他许多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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