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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规范发展确有必要

2021-10-13程实

支点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监管经济

程实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互联网平台通过掌控流量与数据制定游戏规则,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带来一系列 “市场失灵”:数字经济的生产力进化受到资源与利益的束缚,大数据“杀熟”开始损害民生福祉,“类银行业务”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滋生新型风险。

金融管理部门针对网络平台的系列整改,体现出的是一种应然与实然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市场的自发性纠偏在寡头垄断市场中难以实现,唯有借助政府的“有形之手”方能矫正市场失灵,引导数字经济生产关系的重塑。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立公平、普惠、有序的新型数字化生产关系,将对生态进化、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经济增质以及金融创新等起到关键性作用。

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互联网生态进化。

相比传统产业,由于平台算法规则的普遍运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可能更隐蔽,也更易于实施。目前,占据流量高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不同程度地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不公平价格行为、拒绝交易、数据垄断等,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随之不断加剧。

以上做法严重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仅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空间,也让头部企业囿于存量博弈,而降低后续创新的动力。

这并非中国个例,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均高度重视平台经济的发展,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

以普惠于民的发展观念提升微观福祉。

除了同业竞争者之外,生产者与消费者也是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方。发展初期,互联网平台通过识别并调配多余产能与未被满足的需求相结合,形成实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优化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整体福利。

然而,为了追逐更高利益,平台开始逐渐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垄断优势提高收费标准或实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使用数据的情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防微杜漸的监管思路预防风险传染发酵。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跨界发展,部分互联网平台正利用数字化优势开展“类银行业务”,但自身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带来明显的外部金融风险。

这些平台企业既然已经成为金融系统中信用创造、风险定价的重要参与者,其理应在统一的框架体系中接受金融监管。

面对数字时代新的监管命题,银保监会在网络平台整改过程中,同步推进事前监管的“防火墙”和事后惩治的“纠错器”,也由此得到了查理·芒格等国际金融领域资深专家的积极评价。

银保监会一方面坚持“从严监管,对各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一如既往坚持‘零容忍”,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在经济系统中传染发酵,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坚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消除监管套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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