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纳入GPA出价清单问题研究
2021-10-12杨海静李爽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8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杨海静 李爽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纳入GPA进程正在逐步加快,新一轮“管资产”向“管资本”的国企改革也将进一步廓清国企职能塑造其市场主体地位。在GPA对“其他采购实体”缺乏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纳入GPA清单的国有企业应在“受政府实际控制、为政府目的且行使部分政府职能”标准下分类别分行业进行判断和磋商。
关键词:国有企业;GPA清单;采购实体
2019年10月20日,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政府采购协议》)的第七份出价,本次出价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国企采购市场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的是,本次报价也将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一个阶段,而非终点。何种国有企业可以纳入GPA采购实体清单乃至如何纳入,既是一个利益权衡与妥协的合约问题,也是一个理论命题。
一、 GPA关于“采购实体”的认定标准
《政府采购协议》(2012)未明确“采购实体”的含义,加入GPA谈判主要从市场开放程度以及成员国国内法调整两方面展开。各成员国以列出清单形式确定市场开放范围,包括成员国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开放项目门槛价。
我国国企采购规模庞大,GPA成员国对我国是否将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保持高度关注。2014年,我国向WTO提交的第六份出价清单首次在附件三中列入了部分国有企业。2019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但该谈判清单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开披露。“管资本”改革下,各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亦在不断探索调整投资布局,哪些国有企业应当纳入GPA“其他实体”范围,尚需进行功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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