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判例看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2021-10-12陳志軍
台商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陳志軍
新證券法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2020年以來,監管部門加強對證券審計市場的監管,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促使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不斷提升,責任心不斷增強。
「欣泰電氣」,因財務造假成為了A股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東窗事發至今已逾5年,然而,一石激起千層浪,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所引發的系列訴訟,逐漸有了結果。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東易律所」)作為發行人律師,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處罰至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財務造假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的討論,不絕於耳。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了市場一個答複,同時也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敲響警鐘。
事發: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2014年1月27日,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東易律所為欣泰電氣證券發行、上市出具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
2016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作出(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存在如下違法事實: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中相關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欺詐發行」);二、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被處罰。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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