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淺析《民法典》(下)合同篇(前篇)

2021-10-12史繼紅

台商 2021年4期

史繼紅

《民法典》合同篇幾占半壁江山。體系上講,由原來《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變為通則、典型合同及準合同三部分。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四章。筆者選擇了下列具有顛覆性變化的條款予以解讀,對於新增或者修改看起來變化大,但司法實踐中審判規則早歸於統一則不提或一筆帶過。本來打算合同篇只寫一篇文章的,現在看來要把《民法典》關於合同部分的改變講清楚,篇幅完全不夠,至少要寫兩篇文章及以上(看情況)。《民法典》的合同篇對我們企業及個人經濟生活實在是太重要了,向大家通俗淺顯地講明白是筆者的義務,所以筆者改變了計畫。

(一)通則

懸賞廣告屬於新增的合同訂立的一種「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樣的規定解決了電子形式合同本身與紙質合同的等同有效性。這在之前大量司法解釋與實踐中早已執行,不再贅述。而在《民法典》471條與499條中規定,懸賞廣告屬於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非要約行為,系以公開發佈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無需特定人先行承諾。這與普通合同關係需完成要約-承諾的流程不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