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第2部分──总镉、总镍限值的确定
2021-10-09徐志荣姚轶王浙明戴争博许明珠
电镀与涂饰 2021年17期
关键词:标准
徐志荣 ,姚轶,王浙明,戴争博,许明珠
(1.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7;2.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镍和镉分别是元素周期表中的第28位和第48位元素,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确定的68种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单中的物质[1],也被列入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典型的镉污染是被列为20世纪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之一的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我国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和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均将镉及其化合物列入,形成全过程管控、限制使用和鼓励替代的态势。镍也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人类致癌物质之一,具有显著的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和致畸致突变作用。为此,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对镍、镉进行了严格的管控,尤其是设置了“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然而“表3”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存在较大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稳定达标的可行性[2]。在制定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时也遇到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总镍、总镉限值的问题。
为此,本文重点解读《标准》中非太湖流域地区总镍和总镉限值的确定,以期为GB 21900-2008的修订和其他省市电镀水污染物标准的制订提供参考。
1 总镍限值的确定
1. 1 含镍废水的来源和处理情况
电镀含镍废水主要来自镀件预处理废水、镀槽废液、镀件漂洗水以及车间清洗水。镀槽废液为超高浓度的含镍废水,一般在更换镀槽液时排放。镀件漂洗废水量占比大,是废水的主要来源,其中包括了两类:一类是电镀镍废水(也可称离子镍),大多数由硫酸根及镍离子组成,处理起来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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