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问题研究
2021-10-08龙秋泉叶明霞
西部学刊 2021年18期
龙秋泉 叶明霞
摘要:根据规定,以“不作为请求权”为主是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特征之一,欠缺以事后威慑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缺位有两个原因:一是有增加双重惩罚的可能,二是归属主体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化路径:(一)使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提出合法化;(二)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规范化;(三)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具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8-0090-03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知网中检索,根据所搜集到的案件结果(主要对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权的案件)进行分析①,笔者发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各地人民检察院与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都提出过这一请求,但是对于该金额的认定,各法院的做法不同。究其原因,是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从上述判决中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来看,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提起,有助于震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对那些实行不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具备现实紧迫性。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②,惩罚性赔偿金这一请求权也能为目前现有规定中“事前预防性请求权”起到一定的事后救济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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