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背景下由几起投资失败案例看各国投资审查中的“国家安全”标准
2021-09-30刘爱琳
中国商论 2021年19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加深了各国对彼此间的依赖程度,对于“国家安全”的范畴整体呈现扩大走向。由于实现“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不同,因此采取保护国家安全的手段也会有所差异,各国的外商投资审查法中普遍对“国家安全”未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国家安全”标准存在模糊性,希望让审查机构有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尽可能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在欧美国家对中国投资者进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国家安全”标准时,通常对个人数据存储等更加关注,因此总结这些案件失败的经验,对于我国的海外投资者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海外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本文索引:刘爱琳.<變量 2>[J].中国商论,2021(19):-091.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a)--03
2020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发布的《202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FDI)1369.1亿美元,占全球当年流量的10.4%,存量占6.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全球第二,存量保持全球第三。然而,中资企业的海外发展并非顺风顺水,还频繁引起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导致海外投资时常碰壁。2018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国家安全”考虑为由拒绝了蚂蚁金服公司收购美国速汇金公司;2020年,CFIUS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必须在90天内出售TikTok业务。可见,在中企出海投资的过程中就绕不开所涉的“国家安全”问题,也就是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应当恪守何种标准与“国家安全”的范畴等问题,唯有真正将这些问题厘清才能对“走出去”的投资者产生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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