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
2021-09-30李海跃鲍海跃
航海 2021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李海跃 鲍海跃
〖提要〗
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没具有较大价值财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能推定其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处罚告知笔录应当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印,否则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案情〗
原告:房长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原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支队)
“兴泰油002”轮系原告房长孝和案外人戴明武共同所有并合伙經营的船舶。2019年3月17日,该轮在上海浦东机场码头外围海域运输油料时,因无法提供该批油料的合法手续被扣留。船舶装载油料共计232.974 t。4月2日,被告向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并制作笔录,以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为由,拟没收该批油料。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在听证权利告知的笔录页无原告签字。原告表示其未被告知听证权利。被告表示笔录系遗漏签字,原告对处罚没有异议。
原告诉称,被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告对上海市浦东机场外侧水域不享有管辖权。《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创设“没收非法货物”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据,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被告不能据此作为执法依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原告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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