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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具有优先性

2021-09-30

妇女 2021年9期
关键词:企业

近年来,企业破产的处理随着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的适用日趋规范。特别是对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保障也更加体现地位公平。但部分特殊案件涉及到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这一部分债权如何保护?能否被列入到职工破产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给予清偿?

一、旧破产法关于职工集资款的规定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旧破产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涉及到债权的清偿顺序,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旧法中没有明确职工集资的概念,但是在旧法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份通过并发布了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对职工集资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从这一司法解释来看在旧破产法实施期间,司法机关将职工集资款划归为劳动债权范畴,其因此具有了劳动债权的属性,即同职工的工资等一起按照第一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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