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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构建

2021-09-29王道春郑鹏程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年5期

王道春 郑鹏程

摘 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将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然而,当前阻碍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良性竞争的因素较多,其中主要在于相关法规的欠完善,尤其是直接规制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法》漏洞较多,修订该法已成当务之急。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取消强制性委托,实现自由委托代理;应科学定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允许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从事代理采购;应完善“采管分离”规定,增设惩戒措施,抑制行政垄断。

关键词: 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健康竞争;行政垄断;政府采购法

中图分类号:F812.45,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1)05-0155-06

2018年11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深改方案》)。《深改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机制, 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为落实《深改方案》关于“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要求,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开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通知,《意见稿》对集采机构竞争规范进行了部分修订。当前,我国政府集采机构间还缺乏竞争,彼此相互隔离。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较为复杂,其中最主要的是相关法律欠完善。当务之急乃是修订《政府采购法》。鉴于《意见稿》已经出台,故本文对政府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构建的论述也主要围绕该法及《意见稿》展开,限于篇幅,其他法规本文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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