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税额合理性评价
2021-09-28刘姝芳刘茂林
水利科技与经济 2021年9期
关键词:改革
刘姝芳,刘茂林
(1.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郑州 450003; 2.黄河水利委员会 花园口水文站,郑州 450045)
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始于1988年,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国家对水资源管理权的体现,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国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措施[1-2]。但水资源费的强制性与规范性较弱,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缴费人意识不够、刚性不强、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问题[3]。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工作,利用税收这一强制性、规范性手段,强化政府对水资源使用的调控能力。随着改革工作的有序平稳推进,部分企业积极改变用水方式,减少地下水用水量,加强技术创新投入,实施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凸显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4-6]。由此,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以财税[2017]80号文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黄河流域作为全国棉粮、能源重化工基地,人口密集、产业发达,但区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大部分省区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自试点改革以来,黄河流域各缺水试点地区费改税工作平稳推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改革取得明显成效[7]。但制定的水资源税额是否与当地水资源和社会经济状况相符鲜有研究。为此,本文通过区域水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评价位于黄河流域的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和宁夏6省(自治区)的水资源税额合理性,以期为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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