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编剧署名权如何保护
2021-09-28潘修平党洁茹田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2期
关键词:创作
潘修平 党洁茹 田雪
影视剧编剧的署名权,是指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的在电影或电视剧上的署名权,该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得侵犯。但近年来,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影视剧原创作品的保护遇到了较大的法律困境。剧本乃影视剧之母,在编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难以创作出优秀的剧本,也就不可能拍摄出世界级的影视剧作品。本文想对影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做一些探讨。
问题的提出
影视剧编剧以文字表述的方式创作出影视剧本,设计影视剧的故事情节、演员台词、人物性格等。一部影视作品往往是由编剧先行创作出剧本,然后交付制作者,制作者选择导演进行拍摄,在拍摄的过程中,编剧、导演以及演员等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剧本的内容加以改动。
我国影视行业实行“完片审核制”和“导演中心制”,这使得影视剧编剧处于边缘地位。“完片审核制”使得编剧职责往往停留在前期的剧本创作,并不参与后期剧集制作;“导演中心制”意味着从编剧、演员的选择到后期的拍摄整个过程都由导演主导,使得导演的地位非常突出。制作者在宣传影视剧时,大部分突出导演和演员,如“某某导演作品”,很少宣传编剧。
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纠纷屡见不鲜,一些影视作品在宣传和播出时,重点突出导演和演员的名字,淡化甚至直接隐去编剧的名字,影视剧编剧署名的权利屡遭侵害。2017年北京电视节目秋推会上,各个影视公司都做了精美的宣传广告,其中大部分没有出现编剧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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