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法源观视角下的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
——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
2021-09-27杜林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8期
本社记者 杜林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一个经由规则体系化重塑民法法源的过程,是一个从法律适用和学理体系建构的角度实现民法典再法典化、再体系化的过程。法典并不是体系化的终结,理清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是对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在民法典颁布前是一个前瞻问题,于民法典通过后成为当务之急,于民法典施行后对该问题的解决则迫不及待。
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研究,主要聚焦民法典与原有民事基本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关系、民法典与民商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民法典颁行后民商事指导案例的调适、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等。需要结合具体条文、立法变迁及编纂立法的特殊性,类型化讨论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实现对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再科学化,发挥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展现动态法源观。
针对这一问题,本社记者对王雷老师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您谈谈民法典与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衔接问题。
答:
民法典编纂是一个对现行民事单行法进行同步“立改废”的过程,通过法典编纂实现高于单行法汇编的体系效益。编纂民法典实际上也是民事部门法的“统一再法典化、现代化”。“编纂”二字意味着编订纂修,包含了对民事基本法的立改废,而非原封不动地汇编收纳。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而民法典通过后,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基本法同时废止,其被民法典全覆盖,实现“九法合一”。例如,担保法第二章至第六章依次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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