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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立法下的20℃语境
——小康生活呼唤20℃

2021-09-27曹众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4期

曹众

>>小康生活呼唤20℃ 刘源制图

一部地方性法规,20 多年来,始终牵扯着逾千万百姓的心,因为事关中国最北省份黑龙江人民一年中长达半年的冷与暖。

这部条例承载着“城市供热”之名,经历4 次立修,围绕着室温标准不低于16℃、18℃还是20℃,尽管产生过“共识”,但也一直争议不断,未曾平静过。

16℃晋级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市、县可以规定高于16℃的室内温度。

时隔约9年,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1996年通过的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又6年后,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2005年通过的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作出修正,其中第三十二条仍然规定是“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国家要善治,须先有良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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