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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09-27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晓晓抚养费前妻

离婚后孩子考上私立高中,高额学费该由谁负担?

2020年5月,王某和前妻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孩子跟着前妻李某生活,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不过,当时由于孩子晓晓(化名)已经初中毕业,并未再上学,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考虑孩子教育费用的问题。

离婚后,晓晓还是跟着父亲王某生活,平时的生活开销也是由王某负担。进入社会后,晓晓因为学历低而四处碰壁,于是她痛定思痛,决定重返校园。王某认为这是好事,对晓晓继续学业非常支持。后来,晓晓考入当地的一所私立高中,但是学费较为昂贵。面对每年高达3万元的学费,本是工薪阶层的王某力不从心,在掏光了所有积蓄并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后,才勉强使晓晓在私立学校读了两年。到了高三再次面临交学费之际,王某经济上有些困难,对于孩子的学费深感压力,于是向前妻李某提出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学费的要求。

然而,前妻李某却直接拒绝,称自己收入不多,承担不起孩子学费,还责怪王某没有事先与她商量就做了孩子上私立学校的决定。王某非常无奈。请问:前妻李某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抚养费?孩子的高额学费,双方应如何分担?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离婚时明确约定:“婚生子晓晓由李某抚养成人,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晓晓的抚养费应当由李某一人承担。但事实上,双方离婚后,晓晓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而且其生活开销和学费等支出都是由王某支付。因此,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李某理应要向王某偿还由王某支付的抚养费用。

此外,孩子晓晓是通过自身努力考入某私立中学读书,跟双方协议离婚时相比,孩子学习情况已发生变化。王某也是基于孩子的学习表现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孩子提供了相应的教育条件,符合情理。双方作为父母,均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到学费较高,如全部学费由王某一人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正常情理,作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应当负担其中一半费用。

所以,结合前妻李某的经济能力,李某应该支付王某相应的抚养费,并由李某支付给王某孩子学费的一半。让父母双方合理分摊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不仅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的正常价值判断,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用人单位搬家,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

2006年,王某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地点为某市A 区,且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

2020年6月,因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故其通知员工办公场所搬迁至总公司注册地B 区。接到通知后,王某与公司多次沟通,因为B 区离家太远,无法接送孩子,要求继续在A 区工作。

2020年7月1日,公司正式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原工作地点调整到B 区。7月2日,王某表示不同意并作出回函。在7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王某仍到原工作地点上下班打卡。

2020年7月29日,王某以“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王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8日工资4525 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526 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127.5元等。

请问:用人单位搬家,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王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因此原告的工作地点由A区调整到B区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公司之所以变更工作地点,是因其租赁合同到期,其在原工作地已无经营权,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在原工作地安排原告工作的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在原地点工作无法实现。最后,从工作地点变化看,A区与B区均属某市辖区内,虽对王某带来了一定影响,但考虑到某市职工的普遍通勤情况,因此该工作地点变动属合理调动。因此,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不应认定为违法。

此外,在王某明知原工作地点已经没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内容的情况下,仍每天到原工作地点签到,不能视为其提供了劳动,故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7月2日至7月28日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127.5元不予支持。公司只需支付王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719.8元。

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其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权利,但该约定也并非完全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变更行为的合理性、是否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影响等多种因素。如用人单位强行长距离或跨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此时即使用人单位保留了变更工作地点的权利,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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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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