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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让“偶像”名副其实

2021-09-27刘瑜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劣迹自律艺人

本社记者 刘瑜

有人说2021年,是中国流量明星、偶像产业和粉丝文化遭遇“滑铁卢”的一年。这一年的“代孕事件”“倒奶事件”以及前不久的“吴某凡事件”,无不充斥在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里。在娱乐圈里,一些劣迹艺人不仅占有着娱乐新闻的版面,在道德的舆论场中始终保持着较高的热度,有的人还横跨了法律的界限,在法制版面占有重要的“地位”。

“偶像”“明星”,本来应该通过自身积极努力、阳光向上的形象,去引导年轻的粉丝团体拥有正确的三观,从而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然而,现在一些所谓的“流量明星”和他们的粉丝团体,似乎正在向越来越“疯狂”的态势发展……从偶像形象倒塌到“饭圈”失去理智,种种荒诞的乱象,已经到了迫切需要彻底根治的时候!

从普通艺人到明星偶像,在此过程中除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艺人的行为规范是否应该遵循一个更为严格的监管体系?监管应该如何落地?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红头文件和行规直指劣迹艺人

2021年8月1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矛头直指艺人张哲瀚。公告声明:演员张哲瀚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当,不仅伤害民族感情,而且对其受众中的青少年群体带来恶劣的不良影响。因此,本会对演员张哲瀚参观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道德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8月1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要求对张哲瀚进行从业抵制。资料图

>>艺人吴亦凡被批捕 手机截图

>>短短几天,张哲瀚就从顶流变成了“查无此人”。资料图

8月12日,张哲瀚被网友发现,他曾去日本靖国神社参观;去乃木神社参加朋友婚礼,并与一同参加婚礼的发表过反华言论的黛薇夫人合影。这件事情的曝光,迅速登上各个媒体头条。随之,张哲瀚及团队以往的不良行为和言论被网友扒出,事情愈演愈烈。8月13日,张哲瀚道歉:我不亲日,我是中国人,只是对历史知识极度欠缺;同日,《人民日报》、央视、人民网等评张哲瀚事件;8月14日,张哲瀚代言全部终止合作、出演作品将被下架;8月1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要求对张哲瀚进行从业抵制,紧接着,中央纪委网站、国家广电总局也就张哲瀚事件发声。随后,张哲瀚及其工作室社交账号被封。

短短几天,张哲瀚就从顶流变成了“查无此人”。近年来,很多次偶像形象的倒塌几乎都是这样的“标准流程”:从网友爆料、发酵到当事人的解释、道歉,从主流媒体发文批评到社交平台限制流量甚至关闭账号,从网站下架作品到合作方终止合作……就这样,一名红极当时的明星逐渐“凉凉”,走出公众的视野。不得不说,随着此类事件的发生,一些主流媒体的声音越来越快地传播出去,立场也相当明确,舆论的导向基本上为失格的偶像定了调。

此外,不管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业自律组织,也都在以不同形式,针对失格艺人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

早在2012年,江苏教育电视台某节目曾邀请红极一时的模特、演员干露露及其母亲、妹妹三人出镜,其口出污言秽语的片段在网络流传,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当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便发文,要求全国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吸取江苏教育电视台的教训,严禁有丑闻劣迹的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严禁丑闻劣迹者在各类视听节目中发声出镜。

2014年9月29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封杀劣迹艺人”,其中“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通知规定,除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被要求暂停播出。此次正式通知是广电总局首次对电影、网络剧和微电影等领域提出要求,对劣迹艺人来说可以算是“全面封杀”了。

而后,网络直播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为防止劣迹艺人借助网络直播活动复出,国家广电总局在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提出:“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这些措施的发布,更加大了对劣迹艺人的震慑力,让他们认识到作为公众人物,违法失德所付出的代价。

今年3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首部行业基本法。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是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拟规定如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此外,一旦有艺人被曝出有违规、违法行为,相关的行业协会也会迅速发文表示关注和抵制。7月20日,针对“吴某凡事件”,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在其微信公众号“青刊”上发表《关于做好劣迹艺人风险控制的通知》。通知中称,青工委对吴某凡舆论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并要求与其合作的委员及时止损,不为失德演员提供“冒头”机会,对劣迹艺人“零容忍”。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行业内外引发了不小的关注。根据该《办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并对劣迹艺人的界定、处罚提出了准则。《办法》首次确立了对于劣迹艺人的惩戒措施。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可能面临的处罚有:被批评教育,被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被实施1年、3年、5年或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把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逐一清晰化,这无疑是对一个行业的利好趋势。

弹性约束爆出监管困惑

每当出现明星艺人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新闻,媒体和公众都会展开热烈讨论。不管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业自律组织,也都能快速发声,表明立场。但是,官方声音有时会迟于网络媒体,即使有相应文件出台,但几乎也是在相关事件被网络炒作发酵后,才作出回应。

由于娱乐圈的艺人知名度高于一般人,他们的善恶行为往往会被无限放大,较普通人而言,会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触法”的艺人,在得到法律的惩罚之后,是否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也是业内长期存在的争议点。有人说,明星也是人,犯法了自有法律兜底不必再过多干预;也有人说,明星地位特殊,公众人物行为要有更高的标准。谁来监管,谁来约束,如何惩罚……从目前的措施和手段上来看,似乎还有很多难点需要攻破。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家广电总局法律顾问封跃平介绍,目前社会上最常见的对艺人的监管机构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从国家层面来讲的行政管理机构,最典型的就是国家广电总局;另一类是一些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电影导演协会、演出行业协会等。

“广电总局主要针对的是艺人的作品,更多是在作品里去审查,比如说艺人是否有劣迹,是否有反华反共行为,作品是否歪曲历史等。行政管理机构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是通过文件、立法、规章制度对整个行业进行管理,而非对个案表态。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实际上就是对艺人本身的评价了,只不过作品是最直接的一个表现形式。”封跃平说,“而行业自律组织虽然划分比较明确,但并不具有行政的处罚权。如果艺人本身是协会会员,那么协会才能给其警告或除名等处罚方式;如果不是协会会员,那么就很难对他进行处罚,这更多的是一个行业的自律。”

促进行业内建立健康的发展环境,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还远远不够。封跃平介绍,从管理角度而言,行业组织很难去约束艺人的行为,很多情况都是通过被动式的管理来进行的。例如要去联动各个部门,有偷税漏税的要联动税务部门,有吸毒行为的要联动公安部门等。作为行业组织来讲,所有政策在落地的过程中,组织本身对艺人的处罚体现的比较弱,因为它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将“惩罚”落地,而所谓的“封杀”也是在行政机关(下架某艺人作品)和社会舆论的“认可”下作出的。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何为“劣迹艺人”,我们现在所说的“劣迹”都是行政机关在整个执法的过程当中根据具体事情来进行评估的。

与行政力量、行业组织层面的“封杀”不同,国内外经纪公司、私营电视台等市场单位也可以出于各种原因,下架某个明星的作品,或者取消与某个明星的合作。这种形式的抵制虽然也能让艺人的事业遭受打击,但强度相对较小,艺人在娱乐行业露面的机会还是存在的。来自市场的“封杀”往往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采取的应急措施,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约束,这种行为是否公平,艺人被“封杀”的原因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艺人被曝出有违规、违法行为,相关的行业协会也会迅速发文表示关注和抵制。资料图

除了监管难题,如何对一名艺人进行考量,也同时考验着与其合作的各个平台和公司。年轮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裁、制片人宫美慧坦言:“其实从影视剧制作公司来讲,确实也希望有一个非常正规的艺人管理机构,因为艺人的品德问题我们无从知晓,可能有一些有问题的艺人在行业内部有所传,我们听说了会注意一下,就再没有任何渠道能对艺人做一个综合的评判了。要不然也不会有一些制作公司用了劣迹艺人,导致最后影视剧播不出去、损失惨重的情况了。”宫美慧介绍,作为影视剧制作公司,一般都会在艺人合约上有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如有问题要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同时,她也透露,艺人和公司的距离不能太远,甚至有些执行经纪人,要深入到艺人的生活中。“其实这么近的距离,艺人有问题公司肯定会知道的,这样的话就要及时制止,否则出了问题经纪公司损失也很大。”宫美慧说。

纳入信用联合惩戒或是解决之道

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硬”监管,还是行业内部的“软”监管,怎样才能从被动的事后发声,到主动的事前监管?随着越来越多偶像失格问题的曝出,很多人也在发问:国家能不能对艺人、演职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呢?每年进行审计审核,如有违法违纪取消资格证!也有人在呼吁,为艺人设立一个准入机制,为他们做好背景调查,让他们持证上岗。

对此,封跃平说,准入机制和年审机制从长远的角度上来考虑,是可以设立的,比如演员,从全日制的大学里面出来后,可以设置资格证考试,类似于律师的从业资格。年审其实也是这个概念,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来进行考核。但是,对于门槛的确定标准是一个难点,需要仔细谋划和调研,切不可盲目实施。

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则认为,如果在此领域中强制加一个考核的话,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讲在法律上还有难点,所以更多的还是需要靠社会的监督。他强调,“偶像”“明星”本身就是靠社会的关注成长起来的,所以社会监督应该同样的产生力度才可以。“既然他的动力是商业价值,是来自社会公众,那么监督力量也主要应当来自社会公众。我认为设立准入机制要谨慎,没必要去设置这么多门槛,这种社会的问题交给社会解决就好。”朱巍说。

如果明星艺人有了失德或违规违法行为,垂直的监管部门都会进行相应的处罚,行业协会也会发声表明态度,甚至会有“封禁”的措施,这似乎足以断送了“劣迹”艺人的前路。据朱巍介绍,目前比较受社会公众关注的还有“封禁”问题,什么样的艺人应当被纳入到这个封禁范围?被“封禁”的艺人什么时候可以复出?

今年年初,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同时,就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业内首次进行明确:演艺人员或所属单位可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该协会秘书长潘燕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明确,自3月1日起,对于违规艺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和复出评议都将由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章程和评议标准开展。委员会成员构成中,行业内代表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每次评议工作都将采用委员“背靠背”互不干扰的方式进行,力争综合各界代表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此外,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跟踪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演艺人员违规情形。同时,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均在可了解掌握相关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委员会申请对违规演艺人员启动评议程序,评议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章程办理。

虽然该《办法》仅是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它的适用人群并不涵盖所有的艺人,但这无疑是加大业内人员管理力度的体现,为其他自律组织甚至为国家行政机关更权威的规定出台提供了借鉴。

朱巍还建议,应把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纳入到对艺人的管理中去。“明星”是个特殊的职业,如果他们失信的话,就没有能力去做“偶像”或者“明星”了。目前,我国信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艺人躲过了负面新闻的风头后,很快复出。“不是说艺人在出事儿后就永久性封杀,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应该以儆效尤,永不再犯。”朱巍说,“信用联合惩戒不是单一部门能做的,需要所有相关的机构联合执法,比如说坐火车、高铁、飞机等会受到限制。一次失信,其他相关的机构按照失信的联合惩戒的办法去执行。”

为了减少偶像失格现象的产生,除了要加强监管的力度、规范惩治的标准之外,媒体平台的舆论引导似乎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封跃平认为,媒体平台选择推送什么样的明星艺人,也尤为重要,“偶像”所带来的影响力非常大,它会影响中国的青少年的未来成长。

“所以,我觉得还是应该从几个方面共同来进行行业化的细分。比如说,要严格限制选秀节目,不能盲目地为了经济利益牺牲正确的价值观,在行业内的推流中,一定要去选择‘偶像’的生产方向。有拼搏精神、能吃苦耐劳、有爱国情怀等等,这样的明星才是我们认为真正值得‘追’的人。”封跃平说。

而对于“偶像”本身而言,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行业内部的监管,都抵不过一个人本身的自律。只有德艺双馨,才有公众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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