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确立与发展

2021-09-27刘文杰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规则内容用户

刘文杰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大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同步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须臾不可缺少。但与此同时,网络侵权也屡屡发生,给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长期的探索中,人们认识到,遏制网络侵权尤其需要为网络服务商合理界定行为边界,实现推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保护之间的有机平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目前仍在适用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处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律依据。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立法沿革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该法案增订了《美国著作权法》第512条,确立了所谓避风港规则(safe harbor rules),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责条件。虽然从一开始避风港规则仅仅是版权法上的制度,但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一套规则便成为全世界网络立法的范本。我国也不例外,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基本上完整移植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确立的责任避风港规则。

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就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规则内容用户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关注用户
主要内容
关注用户
关注用户
如何获取一亿海外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