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强执上市公司股票
2021-09-18程磊刘璐
法人 2021年9期
关键词:上市
程磊 刘璐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日益增多。
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对于上市公司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处置方式予以确认,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冻结股票的价值计算方式。但对于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外部风险的防范、股票处置的流程、司法部门执行权与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权之间的协调等问题,仍存在较大完善空间。
上市公司股票强制执行的实践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有三种: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转让,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方式直接处分,将股票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当前,在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中经常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恰当的处置方式,以及如何有效克服每种方式中的固有缺陷。
1.如何强制被执行人转让股票。实践中,一般由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限定一个卖出的时间或价格,由被执行人按此操作变现股票。但股票价格往往瞬息万变,若限定的时间恰好可在价格高位卖出股票,由于能够获得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自然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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