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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透明原则打开算法黑箱

2021-09-18朱宁宁

法人 2021年9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朱宁宁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之外,增加了透明度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重要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核心使命是确保信息处理的透明度从而保障个人的信息自决权。

石佳友指出,一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透明原则意味着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则说明必须易于获取,易于理解,尽可能使用清晰和易懂的语言而非专业性术语,平台不能大量使用一般用户无法理解的、过于专业和晦涩的术语。另一方面,透明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向信息主体告知处理者的身份、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信息透明原则是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前提。

石佳友强调,在信息处理者自第三方获取并处理个人信息的外包等场合即所谓“看不见的处理”时,透明原则对于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就尤其重要。“因为在涉及多个信息处理的主体,并且处理过程在技术上极为复杂的场景下,信息主体清楚地知晓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范围等必要内容,因此,对于其有效行使其信息自决权就尤为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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