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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化浅析

2021-09-17陈小阳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所得额张强纳税

陈小阳

摘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但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相应的税收政策有着较大的变化,做好相关的税收优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化

一、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化依据

1.居民个人子女教育税收优化依据

依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教育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费用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教育支出包括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的教育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税收优化依据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费用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双方商量,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赡养老人税收优化依据

依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一律按照以下规定扣除:

(1)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那么按照每月2000元的费用标准定额扣除;

(2)如果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的,那么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可以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攤。

二、税收优化方案设计举例

1、税收优化方案设计:

居民个人沈放任职于南昌某公司,2019年01月从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为3500元。

(1)因沈放未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故没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2)公司财务部收到沈放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并进行了采集。沈铭文为家中独生子女,需赡养70岁的母亲,已婚,与妻子育有一女,现在南昌师范附属小学读五年级,由于妻子未工作,故子女教育由沈铭文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均符合税法扣除规定。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没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份沈放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0-5000-3500)×3%=105(元)

方案二: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份沈放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0-5000-3500-2000-1000)×3%=15(元)

通过对比,方案二比方案一沈铭文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0元,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之后,税收负担明显降低,提高了居民的实际收入。

2.税收优化方案设计:案例二

2019年,居民个人张强和王蓉是一对夫妻,其独生子在小学上学。张强任职于甲公司,本年从甲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000元,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为185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子女教育这一项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王蓉任职于乙公司,本年从乙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300000元,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为5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子女教育这一项符合税法扣除规定。张强和王蓉本年无其他收入。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张强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8500-1000*12=9500元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500*3%=285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55500=184500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84500*20%-16920=19980元

张强和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85+19980=20265元

方案二: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张强和王蓉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8500-1000*12*50%=15500元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500*3%=465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55500-1000*12*50%=178500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78500*20%-16920=18780元

张强和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65+18780=19245元

方案三: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王蓉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8500=21500元

张强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1500*3%=645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55500-1000*12=172500元

王蓉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72500*20%-16920=17580元

张强和王蓉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645+17580=18225元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发现:方案三比方案一张强和王蓉合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40元,方案三比方案二张强和王蓉合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20元,因此方案三是最优方案。

三、小结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在可以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后,税收优化空间很大,只有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优化,才能实实在在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给纳税人带来切切实实的好处,才能真真把中央的好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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