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倒逼行政:村干部在乡村建设中的道义驱动
2021-09-16李晓飞
理论与改革 2021年5期
李晓飞
一、 背景与问题
作为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建设”的战略选择诉求之一[1],中国的乡村建设已历经百年,成为重构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2]、复兴中国传统精神[3]和重启现代化进程的突破口[4],应验了梁漱溟先生的经典论断,即:乡村建设,意在整个中国社会之建设[5]。进入新世纪,因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资本下乡”和“项目进村”,构建了村社经济体、更新了村貌并唤醒了乡愁。然而,乡村建设的初衷既非催生城市中产阶层的乡愁记忆,更非制造地方政绩,而是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类风险对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侵蚀。正如米格代尔所言:“在一个充满不安全感的世界里,农村社会制度发展的目的是确保生存。”[6]在中国面临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情境下,保障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乡村建设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并非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着力为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保底[7]。此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将之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抓手,而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则成为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工作,意味着乡村建设的新时代意涵是回归初心,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谁来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中国乡村社会“双轨政治”治理结构决定了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和作为地方权威的村干部是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共同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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