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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综论

2021-09-16许耀桐

理论与改革 2021年5期
关键词:政体苏维埃行政

许耀桐

政治体制(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制规定的国家机构、公职职位及其运行的规则等构成。自原始社会解体出现了国家政权后,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就开始阐述政治体制问题。亚里士多德给政体下的定义是:“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1]。他认为,研究政体是为了寻求和建立治国理政的最好的政体,由此确立了政治体制在政治学研究中的核心位置。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重视对政体问题的探索,目的在于创建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完成和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本文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思想之源、历史发端、创新特色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思想之源,无疑来自马克思主义。从19世纪40年代起,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探讨国家政体问题。马克思写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展开了分析,此后,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共产党宣言》和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创立了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理论。

18世纪法国大革命爆发后,1791年9月召开了制宪议会,制定了一部“一切政权由全民产生”的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了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议、行政权属于国王(行政首脑)、司法权属各级法院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与法国不同的是,普鲁士国王仇视法国大革命,随即参加了反法同盟,但1795年败于法军,被迫同意法国兼并莱茵河以西的普鲁士领土;1806年10月又参加反法战争,却再次遭到失败,普鲁士割让16万平方公里土地以及易北河以西的全部领土,并赔款1.3亿法郎。1806年惨败后,普鲁士首相施泰因开始推行改革,其措施包括让公民参与政治以唤醒其民族主义情感,释放农奴,实行地方自治,改组中央政府机构等。这些措施虽然有利于促进封建社会解体,然而,德意志各邦尚未统一,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资本主义发展十分缓慢,资产阶级力量非常软弱,封建残余得以延续。黑格尔作为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的思想家,主张以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为基础,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政体。但和法国的“三权分立”又不同,黑格尔把国家权力分为“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权,认为在三权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权”[2]。在君主权和行政权这两个权力中,当然又以君主权为最大。

马克思反对黑格尔为了国家统一而对王权极尽歌功颂德。他通过对普鲁士专制国家的揭露批判,阐明了黑格尔把封建王权看作“最高决断环节”无疑是宣扬“任意是王权”“王权是任意”[3]。马克思进而批判了黑格尔“国家的主权就是君主”的“君主主权”论,并针锋相对、旗帜鲜明地坚持了“人民主权”论。马克思指出,主张“君主主权”论必然实行君主制政体,主张“人民主权”论必然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只有民主共和制才能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制度,“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4]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明确提出通过革命改变国家制度的思想,他指出:“诚然,全部国家制度总是这样变化的: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一场真正的革命。”[5]马克思认为,要建立的是这样一种新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人民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形成“人民的国家制度”[6]。

怎样才能建立起“人民的国家制度”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出了明确回答。《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共产党,共产党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领导力量,然后才能“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且,只有“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7]。恩格斯特别指出,自1847年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以来,他和马克思就始终坚持这样的立场:“无产阶级要在决定关头强大到足以取得胜利,就必须组成一个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并与它们对立的特殊政党,一个自觉的阶级政党。”[8]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建设政权的最强大武器,没有这样的政党,就不可能建立无产阶级国家。

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起的第一个新型国家政权,是1871年诞生的巴黎公社。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经验作了认真的研究和总结。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新型的国家政权不能采取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马克思指出,“三权分立”不过是资产阶级“阶级统治的行政权形式和议会形式之间所进行的无谓的斗争”,“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9]而公社应当“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0], “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1]。因而,无产阶级国家政权采取的是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相对立的“议行合一”政体形式。

“议行合一”的政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能够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它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政体。“三权分立”政体中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往往相互掣肘、彼此恶斗,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或失去效能。“议行合一”政体保证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和统一,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三权分立”的弊端。但是,对于“议行合一”的政体,不能把它理解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合二而一”。公社“议行合一”的政体表明,它既设有立法机关,也设有行政机关,既能够立法,又能够行政,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机关并没有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机构。从实践来看,巴黎公社采取了公社委员普遍兼职、一身多任的方法,即:通过相同的人既在立法机关也在行政机关工作,实现了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议行合一”。

巴黎公社只存在72天便失败了,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少了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恩格斯有先见之明,早在巴黎公社革命爆发前夕,他就明确地指出:“应当从事的政治是工人的政治;工人的政党不应当成为某一个资产阶级政党的尾巴,而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党,它有自己的目的和自己的政治。”[12]随后,经马克思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也指出:“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13]可惜的是,巴黎公社没有组织起一个无产阶级独立的、先进的政党。而在巴黎公社之后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并且牢牢地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才取得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列宁说:“只有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 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领导自己的国家。”[14]

从以上可知,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作出的理论论述,概括地说就是,必须建立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共产党,依靠这样的政党夺取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强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议行合一”政体。马克思主义的政体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治体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历史发端,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雏形效仿自苏维埃政体。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成立时,在一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纲中就确定了党的根本任务:“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15]。这表明,中国共产党要建立的无产阶级国家,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是实行苏维埃政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随着线路曲线的变化,车端跨接线缆被动地进行伸展和收缩运动,因此跨接线缆的复杂受力运动情况成为影响跨接线缆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2]。

苏维埃政体,是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创立的、继承了巴黎公社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政体。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即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发布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苏维埃成为接续巴黎公社的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的政权组织形式表明,它和巴黎公社一样,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经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以会议的工作方式治国理政。俄国(1922年后成为苏联)的苏维埃国家政权结构,主要有三大机构:一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它是立法机构,类似于巴黎公社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后称最高苏维埃),类似于巴黎公社的社会拯救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二是苏维埃政府,它是行政机构,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称之为人民委员会,下设各人民委员部;它类似于巴黎公社的执行委员会及受其统摄协调的其他委员会。三是苏维埃司法机构,苏维埃国家司法机关是,苏联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苏联最高检察院(其前身为工农检查院)为最高检察机关,总检察长由最高苏维埃任命[16];这也类似于巴黎公社由公社委员会成立的审判法庭和起诉法庭,审判法庭和起诉法庭在公社委员会领导之下,规定:“法庭判决之死刑案件,须经公社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17]简言之,苏维埃政体是苏联在最高苏维埃行使立法权和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的“议行合一”体制。

但是,苏维埃政体和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有着明显的不同,它在实践中做出了创新发展。众所周知,巴黎公社虽然设有立法机构的公社委员会和行政机构的10个委员会,但出任这两个机构成员的都是公社委员,因此,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采取了公社委员普遍兼职、一身多任的方法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两个机构的人员实际上是同一班人马,即他们既在立法机关同时也在行政机关工作,而且还要在选举他们成为公社委员的那个选区工作,由此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既能管立法、又能管行政的要求。当然,巴黎公社这样的“议行合一”,由于依靠公社委员相互兼职的做法,在短时期内没有什么问题、还行得通,但如果长期实行下去,则不可持续、无法长久,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三头六臂,都不可能同时地、频繁地兼职工作。事实上,公社委员由于兼职太多,压力难以承受,这在当时,他们就已经感到疲于奔命、苦不堪言了。正是鉴于巴黎公社的这些经验,苏维埃“议行合一”政体不再实行兼职制度,规定了每一个领导人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基本上只能有一项职务。例如,十月革命胜利后,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加米涅夫担任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苏维埃常设机构)主席,选举列宁担任人民委员会(政府)主席,选举斯大林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后改称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工农检查院)人民委员。

苏维埃政体和巴黎公社“议行合一”更大的不同还在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革命胜利后党又进一步地加强了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根据《苏联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是国家一切“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高形式,是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18]。党章还规定:“在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上,以及在这些组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组。这些党组的任务是在非党群众中全面地加强党的影响和贯彻党的政策,……党组服从相当的党的机关: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党的边疆区委会、州委会、专区委会、市委会、区委会。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地和始终不渝地遵循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19]由于在苏联的苏维埃和在国家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内,都嵌入了党的完整的组织系统,以及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能够对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内的党组织实行领导,因此,通过党的领导和协调,可以有力地促进立法和行政之间的“议行合一”。

自20世纪20年代起,以俄为师的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建立苏维埃政体。中共中央在1927年8月通过的决议中指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是一种革命的政权形式。”[20]随后,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于9月19日在通过的关于苏维埃问题的决议案中又明确指出:“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21]规定了在中国,“苏维埃的正式名称应当是工农兵代表会议(乡区的可简称农民代表会议)。中国的苏维埃政权的正式名义应当是: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22]。

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苏维埃政体是海陆丰苏维埃政权。1927年11月13日至16日,陆丰县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陆丰县苏维埃政府;同月18日至21日,海丰县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海丰县苏维埃政府。继海陆丰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的一个月,毛泽东开辟的井冈山根据地也建立了茶陵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接着又有宁冈、遂川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成立。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内设土地部、军事部、财政部、政法部、工农运动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等机构,形成较全的行政工作系统。海陆丰和井冈山地区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武装斗争得以产生的,并建立了党领导苏维埃政权的制度和体制。在“议行合一”中的党政关系问题上,早在海陆丰苏维埃政权建立前的半年——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就新设了“党团”一章,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23]从而确立了党在苏维埃政权中建立党团和通过党团领导政府的正确途径。毛泽东在谈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时,也十分明确地指出:“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24]

进入30年代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有了更大的发展。193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的苏维埃政权的设想,并于1931年3月和5月作出指示:“要在一切群众组织中和政府中组织党团”,“党应该经过在苏维埃内的党团,实现他对于政府和各种机关的领导”。[25]1931年11月7日,正值十月革命节这一天,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选出委员并组成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决议案。”[26]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同时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27]此后,1934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相当于国家主席),选举张闻天为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相当于政府总理),选举产生了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项英任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选举董必武为最高法院院长。[28]两次中华工农兵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建立和发展,展现了具有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工农国家政权在政体的形制上达到和苏联的完全一致。

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进入解放战争时期后,中国共产党决定以“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代替“苏维埃”,正如毛泽东指出:“苏维埃就是代表会议,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29]1947年后,解放区建立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成为解放后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形式,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体系取代了苏维埃制的权力体系。

概言之,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在国家普遍地进入民主共和制政体的时代,出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巴黎公社制、苏维埃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议行合一”政体,这是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和委员会共和制的“三权分立”政体相对立的政体(1)关于世界主要国家政体的发展,参见下图所示。,也实现了对它们的超越。

图1 世界主要国家政体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虽然赓续于巴黎公社、直接脱胎自苏联苏维埃政治体制,但是,它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进程中,在遵循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中又不断地获得了新的发展和建树,塑造出自身的新特点、新面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以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都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问题。在这些政治文献中,中国共产党清晰、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基本制度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最具有典型特征的政治制度是: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四大制度体系,是立足于巴黎公社和苏维埃政治体制基础上的新的飞跃,形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主要结构和基本形态,充分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的发展,彰显了中国的创新特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制度,不但要加强党的领导,而且还要善于实行党的领导,是对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的首要创新。

如前所述,巴黎公社缺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而列宁创建的苏维埃国家,由于有了共产党的领导获得了成功。但是,苏联共产党在其后长达74年的执政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党怎样进行领导的问题,形成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的僵化体制,后来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中又鼓吹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导致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和苏维埃政体在1991年的解体与覆亡。针对苏联党政体制的弊端,邓小平尖锐地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30]为此,他领导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经过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开创了新时代党政体制的新格局。新时代的党政体制新格局,巩固和加强了党的执政地位。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31],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当然,党的“领导一切”的定位,不等于党要包办所有的国家事务,而是党要总揽全局,进行协调和指挥。党的领导,是为了有力地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按照各自的法律章程规定,依法办事,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对于新时代的党政体制和新格局中的党政内在关系,习近平作出了深刻的归结:“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32]新时代党政体制的新格局,实现了党政两方面高度的、和谐的集中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的根本创新。

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源自于巴黎公社和苏维埃的民主政体制度,三者的共同点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但是,基于时代和国情的不同,它们之间又有明显的差别。巴黎公社的民主政体,实行普选,由选民民主选举代表人民的公社委员和各级官员,这些人民公仆领取工人薪金,并在人民监督下勤恳工作,不称职的随时被罢免,体现了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但是,巴黎公社的民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即民主的权威和集中不够,凡事讨论起来热烈异常,然而意见不一、集中不够,很多事情不了了之。对此,恩格斯曾要求,必须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33],并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34]至于苏维埃民主政体,在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时,则过于片面地强调集中,以致出现了“家长制”“一言堂”,忽视了人民民主。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由它所产生形成的国家机关以及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一方面能够充分地发扬人民民主,一方面坚决地实行集中统一。人民民主是全过程的民主,它“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5]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商议的事情,都能充分地进行民主协商,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决议贯彻下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完美地诠释了“议行合一”的政体实质,是对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的新的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系,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它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与优势,是对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的独特创新。

巴黎公社建立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实际上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多数党派联合执政、形成统一战线的政权。在公社委员会中,委员主要划分为多数派(布朗基派)和少数派(国际工人协会会员),以及一小部分代表小资产阶级的新雅各宾派,巴黎公社实际上是这三派合作的联合政府。而十月革命建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列宁也曾经设想成立多党合作的联合政府,但是遭到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的拒绝,他们退出了苏维埃大会会场表示反对,因而只能单独地由布尔什维克一党执政。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巴黎公社都实行了多党合作,但与巴黎公社相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多党合作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坚强领导。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的合作。在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起领导作用,其他民主党派服从共产党领导。巴黎公社虽然也受到国际工人协会总委会(马克思是其真正的领袖和“灵魂”)的影响,但作用十分有限,而在公社委员中的国际工人协会会员,其中多半是蒲鲁东派的社会主义信徒。他们和布朗基派一样,都不信奉马克思主义。第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效果好、效率高。当代中国的政治协商,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都参加的协商民主。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和渠道,达到团结和谐、合作共事。习近平指出:“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36]而在巴黎公社中,党派分裂、互相拆台,造成严重的后果。布朗基派强调建立少数人的强有力的独裁专政,蒲鲁东派则要求尽可能地实行自治,反对集中和专政。结果是,公社在政治上以布朗基派为主导,经济上则以蒲鲁东派为主导,各干各的,各吹各的调,谁也说服不了谁。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体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方针政令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的重大创新。

众所周知,巴黎公社虽然设有立法和行政两个机构,但由于公社委员会委员既负责公社制定法律、政策的工作,又负责公社10个委员会的行政执行,行政机构实际上成为议事立法机构的附从,其独立性是不够的;此外,巴黎公社不专设有法院和检察院,审判及监察权也由公社委员会兼管、负责,公社委员一人要担三职和三责,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相互间的分工及界限。当代中国的行政机构,是与立法和司法机构相互独立的,其本身功能齐全完整。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都有专人分工负责的情况下,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在坚持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又克服了原有的机构和人员设置的不足,行政工作有着系统的行政法规,构成了国家的重要制度体系。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和苏联的行政体制相比,更有着重大的差别。原有的苏联行政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诸如: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机构臃肿、人员冗杂,尸位素餐、效率低下,享受特权、贪污腐败,官僚主义盛行、形式主义猖獗,等等,其流风所至、为祸甚烈,中国原有的行政体制就深受苏联这一套的危害,一度陷入了“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的绝境。现在,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着眼于国家治理的视角,思考政府治理的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问题,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37]的崭新命题,把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摆在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位置,构建了包括行政组织、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在内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着力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加强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绩效政府、数字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已日趋完善、成熟,国家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顽瘴痼疾和歪风邪气,正在逐步被克服;立足于人民需求,以人民为中心,诚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作风,正在不断得到强化和深化;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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