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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2021-09-16

安徽林业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资源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五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做好下列工作:

(一)推进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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