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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时私自拆改房屋致邻居家不渗漏,要承担侵权责任!

2021-09-15李玲玉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21年12期
关键词:秦某起居室赵某

事實回放

赵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购买了某幢402室的房屋,人住后每逢下雨天房屋天花板都会漏水。赵某随即联系小区开发商A地产公司、小区物业B公司以及楼上邻居502室业主秦某,要求找到漏水原因,并给予解决。但在多次沟通中,赵某与三者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漏水原因仍未找到,漏水问题未得到解决。赵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对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并对渗漏造成的财物损失进行赔偿。

在庭审现场,A地产公司辩称,该小区交付的房屋均已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房屋交付后,402室和502室业主均对房屋进行私自拆改,这才导致渗漏情况发生,对房屋拆改后造成的渗漏问题,开发商不应负担责任。

B物业公司则辩称,作为原告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主张的渗漏部位系业主专有部位,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并且物业公司得知渗漏情况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及时与原告赵某和被告秦某联系调查渗漏水原因,但502室业主秦某称渗漏是由于原告赵某违章封闭阳台造成,与他无任何关系,故不予配合。原告赵某也未举证证明物业方存在侵权行为,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502室业主秦某说,原告赵某诉请排除妨害,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行使物权构成妨害且妨害处于持续状态,但原告赵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妨害及妨害仍在继续实施,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与妨害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据原告赵某陈述,他在新房装修时曾增设起居室南侧的阳台板,在起居室南侧阳台南墙上增设了玻璃窗,拆除了原有起居室南侧窗,并未对其余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人住后发现起居室顶板、门厅顶板渗漏,渗漏现象通常发生在雨后几小时之内。

经技术人员勘验发现,402室门厅顶板有1处渗漏水痕迹(图1)、起居室顶板有3处渗漏水痕迹(图2),勘验当天及前一天晚上下雨。

随后技术人员又前往502室进行查勘,发现502室阳台地面有少量积水,排水口位于阳台东南角(图3),阳台西北角地面与玻璃窗交接处有修补痕迹(图4)。

根据上述勘验情况,鉴定中心给出漏水原因的鉴定意见:

1) 502室起居室南侧阳台为敞开式阳台,阳台地面及周围墙面防水丁程局部可能存在缺陷。下雨时,雨水经防水缺陷处渗漏至502室楼板(即402室顶板),进而造成402号房屋门厅及起居室顶板渗漏。

2) 502室起居室南侧阳台排水口位于东南角,阳台地面南高北低,雨量较大时,雨水无法及时从东南角排水口排出,雨水漫过阳台门门槛流进502室起居室,雨水下渗,进而造成402号房屋门厅及起居室顶板渗漏。

因此,502室起居室南侧开敞式阳台地面及周围墙面防水工程局部可能存在缺陷,足导致402室顶板渗漏的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秦某购买了502室房屋,在利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现被告秦某对502室阳台进行了装修行为,而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意见,502室起居室南侧敞开式阳台地面及周围墙面防水工程局部可能存在缺陷,可以认定被告的装修行为与漏水状况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但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主观存在过失,故被告的装修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定被告秦某对502室房屋进行维修至不再漏水,并赔偿赵某财物损失2000元。

作者简介:李玲玉,女,1989年生,就职于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联系电话:010-88223684;邮箱:5764702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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