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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实现农民“抵押担保权”的困境及对策

2021-09-13赵士鹏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4期
关键词:抵押农村

赵士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根据中央要求,自2015年以来,在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的领导和推动下,全国各地已陆续开展了五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预计截至2021年年底,这项工作要实现基本完成。

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以下简称:股份权能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按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推进五年以来,在各地实践中,农民的占有权、收益权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落实的路径也有了很好的保障;但在实现“抵押担保权”方面还存在较大困难。

一、股份权能改革关键步骤及六项权能实现情况

(一)股份权能改革关键步骤

第一,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政经不分”(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不清),造成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经营不善(或者说没有经营),甚至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这次改革中,各村首先摸清了各自资产家底;并把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集体的耕地、林地、水面等)、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资金以及集体拥有的注册商标)和非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设施)。

第二,确认成员、保障成员权利。农村长期“政经不分”,不可避免地造成“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界线不清,损害了成员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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