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效力范围
2021-09-13胡耀夫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5期
关键词:效力
胡耀夫
摘 要: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纠纷的产生。然而,国际贸易纠纷的跨国性和涉外性使得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冗长、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持长远商事关系。商事主体更加青睐于快捷、非对抗性质的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商事主体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往往拟定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条款。基于此,作为实践产物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国际实践,对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范围进行系统论述,论证出其效力范围包括仲裁前调解条款的执行效力、仲裁程序启动的限制效力和法院诉讼管辖的排除效力。
关键词:纠纷解决条款;仲裁前调解条款;效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61
法院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不利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就国际贸易纠纷本身来看,其具有涉外性、复杂性和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国内法院的法官对纠纷实体争议的处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维度出发,首先要解决管辖权问题;其次要考虑到冲突规范的适用引导准据法的选择;最后还存在判决的跨境执行问题。争议的解决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基于这一考虑,对争议的处理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但又不局限于其中特定的一种。针对国际商事纠纷,拟定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越来越成为商事主体的一种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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