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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劳动法思考

2021-09-13王悦然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5期

王悦然

摘 要:在共享经济的新时代背景下,劳动雇佣领域出现了一些从属性低、用工灵活的 “网约工”。理论与实务界对此类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传统的认定标准会影响相关劳动纠纷获得司法救济,导致“网约工”这类新生行业无法获得劳动法的有效保护,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分析,通过分析法律适用的困境来探寻未来立法的走向。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网约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58

0 引言

非典型劳动关系又称非标准劳动关系,即区别于传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管理,从事一定职务并领取工资等特征的典型劳动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共享经济成为我国发展的新动力引擎,传统用工模式逐渐发生变化,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随之悄然改变。网约车、网约家政服务者等不坐班不打卡,工资薪金按接单量评定的“互联网+”新型工作开始涌现。当前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新用工模式更加自由和弹性,造成劳动关系认定难,“网约工”的合法权益若丧失必要保障,将严重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1 我国现行政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归纳

1.1 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约工”这类非典型性劳动者的相关规定较少。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未提及此类用工关系,司法解释也仅是涉及了外包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分别是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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