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治理中的权利再造和制度重构
2021-09-13胡彦涛
行政与法 2021年8期
摘 要:科研经费是支持科研活动的物质基础,目的是保证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科研经费的科学使用是“科研自由”的必要内容。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仍存在法律评价不足、科研人员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制度性缺陷。国家应以法治方式治理“科研自由”,明確“科研自由”是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可诉的请求权。同时,将财务人员的考核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挂钩,建立差别化的科研经费激励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秉持“结果导向”原则。
关 键 词:科研经费;“科研自由”;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8-0104-12
收稿日期:2021-05-12
作者简介:胡彦涛,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城市法治治理、经济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治理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18YFX0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第64批)“科研经费治理中的法律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M643057;华南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科学类)资助项目“科研经费治理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BSXM21。
引 言
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人的创造性活动。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要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决不能让改革政策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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