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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问题探讨

2021-09-10高超

客联 2021年2期

高超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对于维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文章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演化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不同时期的表现,结合《民法典》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规则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法律演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早在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即有体现,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关于共同债务的偿还,也需要以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偿还。在当时,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为“共同生活”,即只要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各种因素形成的所有债务。由于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所以在偿还上也是以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资产进行偿还。该规则认定较为简单,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很多具体情况没有进行特殊化分析,例如对于夫妻一方由于非必要开支所导致的债务,如果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明显不妥。

对于上述问题,在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予以了完善,该意见对1950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基础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上对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允许而单独产生的非必要开支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就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做了“合理推定”,据此可以看出,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准下形成的债务,除此之外则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除了原有法律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因素以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二的颁布具有当时典型的时代特征,主要是对于利用《婚姻法》漏洞而以“假离婚”等方式进行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即对未举债一方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允。除此之外,解释二还存在损害夫妻关系中双方的人格独立性,由于法律规定了夫妻关系中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夫妻关系的忠诚性并非是借助法律手段干预的,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债务,则对另一方的经济造成直接损失。

为了充分保护夫妻关系中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于夫妻债务作了进一步完善,设立了新的认定原则:首先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其次是对于超出夫妻生活必须范围外的则以夫妻双方的意愿为考量。该解释弥补了解释二中共同债务确定原则方面的问题,充分保护夫妻关系中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民法典》的发布在上述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明确了“家事代理制度”和“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让夫妻关系的确定更加的规范化、体系化,司法制度更加的细化。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家事代理制度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说明,即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处理中有相互代理的权利,该制度即维护了家庭关系,更加贴合家庭生活中的现状,同时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家事代理”所表明的范围需要充分的探讨,明确其认定的范围。

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配偶财产等三种,《民法典》中对于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是否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亦或者说,对于夫妻债务的类别对其进行划分,是否会把属于个人的第三类财产也包含在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共同债务方面,一直以来争论的内容就是债权人与非举债一方的配偶之间应该如何确定责任。从上述分析结论分析发现,追求公平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证明责任,多是以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由于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对举债的配偶之间的经济状况有明确了解,如果施加比较重的证明责任将会导致交易风险扩大化。而要想防止这一风险的出现,债权人一般会花费比较多的成本进行交易审查,或者以“共签”的方式确定夫妻的权责。从这一方面分析,如果一刀切的证明责任都落实到债权人身上,显然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存在。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对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规定予以完善

法律体系应保障家庭生活的合理需求,对于家事代理制度而言,要符合家庭的日常消费需要,比如养育子女、医疗服务等方面,要保证其使用是符合家庭生活需要的。法律中关于“日常家事”的认定就明确了夫妻双方的代理权,所以其规定范围不能过宽,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日常家事范畴等方面确定,各个地区法官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当事夫妻的经济情况进行必要的判断,同时还要分析风俗习惯、文化差异、消费能力等方面。手段中的适应性应该判定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所必须要举债,如果奢侈品消费严重超出必要的生活开支,就不会被认定为“日常家事”的范围。

(二)对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范畴予以明确

偿还债务所使用的财产也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要考虑到不同债务类型加以确定。对于由于日常家事所形成的债务,偿还所使用财产应该为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债权人也会希望通过该债务获取自己的利益。共签债务作为夫妻共同作出的债务担保,在债务偿还时应采用上述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平等区分。而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来说,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适用的规则也是不同的,这些债务形式会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平衡的权益,一般都是举债方配偶会从该债务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比如单独从事经营活动、人脉扩展、能力提高等。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偿还债务所使用的财产范围相同的,也会出现没有举债配偶被强行捆绑参与到其并不会认可的交易中,比如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基于此,对改类型债务进行偿还,应在举债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之内,不应涉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

四、结束语

《民法典》中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了夫妻财产的认定方面,但是依然有很多问题无法彻底的解决,必须要以认定规则作为基础,明确夫妻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从而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参考文献】

[1] 施家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 李洪祥,曹思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J].交大法学.2021(01)

[3] 王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與清偿:总结、比较与展望[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01)

[4] 包冰锋,訾培玉.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J].河北法学.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