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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2021-09-10李娅婷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2期

摘要:2013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议,修改了设立公司的登记制度,主要包括: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强制验资制度。这一改革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鼓励了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但明显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本文以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探究这次的变革,剖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从深度和广度两方构建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出资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从而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资本制度;认缴制;债权人权益保护

1.引言

2013年我国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议,该决议主要针对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在新制度下,工商业部大大放松了对公司工商注册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仅需声明他们认缴的总注资或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所认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和货币出资比例可以单独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登记,公司的法定资本控制不再是强制性的。简而言之,股东只需根据公司法在公司的商业登记册上注册总股本即可創建公司。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的成立门槛,往往效率更高,这有助于刺激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虽然两种制度不同,但在公司及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必须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是相同的。

2.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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