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制度优化
2021-09-10黄辰李倩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3期
黄辰 李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该条款可以认为是《宪法》上的申诉权在教育领域的贯彻和落实。2017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文简称《管理规定》)设专章阐释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按行政法公认的一般理论,申诉制度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之分。尽管《宪法》和《教育法》中提及的申诉制度都具有诉讼和非诉讼的双重意义,但是本文探讨的申诉制度,仅限于非诉讼(行政性)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即着眼于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开展研究。笔者发现,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变迁,2017年颁布《管理规定》虽较05年的《管理规定》有较多完善,其规则建构的表述过于原则化,象征性意味强,存在缺乏操作性、文字表述含糊的问题。本文试图对学生申诉制度几个重要程序的不足之处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对于该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定位不明确。
《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并明确了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是对申诉制度的定位,《管理规定》没有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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