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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探析

2021-09-10赵莉莉徐鹏飞王政午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赵莉莉 徐鹏飞 王政午

〔摘要〕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为食品安全的管理带来了柔性监管方式,有效缓解约谈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对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约谈主体范围狭窄、约谈程序规定不具体、约谈效力不足、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法律体系、扩大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范围、规范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程序、增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结果效力、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救济机制等措施,实现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行政目标与法治目标的良性互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柔性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3-0073-04

“民以食为天”,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政执法方式,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执法方式逐渐被认可,并在食品安全领域普遍应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首次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上升到法律层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注入了一股柔性执法的暖流。随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约谈规定,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化建设遍地开花。但由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设计相对模糊、异化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给执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造成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实施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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