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与保护
2021-09-10陈编
新视线·建筑与电力 2021年3期
摘要:随着数据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数据资源的利用带动数据行业的发展。这些行业利用来自不同行业领域分散、片段的数据经过清洗、脱敏、匿名化、去身份化、去标识化等技术处理后,通过提炼、整合、分析成对各领域行业具有信息价值的数据产品。这些数据产品对于购买者具有信息价值。数据产品因能在市场上合法交易而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具被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及非属于个人信息的数据产品进行在数据平台上交易是合法具有正当性。显然数据产品合法交易已经被认可,但是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仍尚未统一。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被清晰确认对与数据权利归属和保护具有极大的意义。
关键词:数据;数据产品;法律属性;数据保护
一、以案例引出问题
在“淘宝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于开发者即数据产品具有的财产价值归属于开发者。在未经许可利用的,违背开发者的意志下擅自利用其数据产品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是不劳而获,显然损害数据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亦破坏正常的数据交易的竞争秩序。
在司法上将的同业竞争者的不当行为纳 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开发者对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利益,但是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否认开发者或运营者对大数据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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