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下中国规制虚假商事调解路径探索
2021-09-10边帅洁
新视线·建筑与电力 2021年3期
摘要:我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后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是国际商事调解领域中的虚假调解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如何防范虚假调解风险显得至关重要。通过对虚假调解风险的来源进行分析,得出风险源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自身特性和公约愿景与我国现状冲突所导致的。因此,提出要建立起以双方目的为逻辑起点,确立起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并配套执行前公示制度、完善审查机制、出台商事调解法、构建第三人救济制度的虚假调解规制路径。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调解;虚假调解
引言
国际商事调解作为与仲裁、诉讼并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因其高效便捷,费用较少,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但也因在国际商事调解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各国规定不同,其执行效力受到诟病。因此,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的推动下,意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跨境执行问题的《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签署。该公约为了避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而规定了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制度,取消了对于调解协议的承认环节。因此有学者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近年来国际商事领域最为重大的事件,被誉为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里程碑。①我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起草者和推动者,签署了该公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约必须经国内批准才对我国生效,而该公约尚未得到批准,因此现在并未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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