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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自动性认定

2021-09-10谭岚林

文学天地 2021年3期

谭岚林

摘要: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系行为人基于自愿心理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中止的减免处罚依据,应当结合刑罚目的和责任减少两个方面来讨论。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少或消除,那么对其非难的可能性也应当降低,从刑事目的的角度来看,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必要程度已经大大降低,无需通过刑罚进行预防,对其就应给予褒奖。关于自动性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存在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以及折中说,这些观点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批判。如今大多数学者都已经转向规范角度来判定,即提倡“规范主观说”,从而限制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以及实现犯罪中止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责任减少;刑罚目的;规范主观说

自动性认定是犯罪中止问题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刑法之所以给予中止犯巨大褒奖,关键就在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回归到法秩序上。关于自动性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将通过梳理相关理论,评述自动性认定标准的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提倡一种以主观说为基础的规范性判断标准,即规范主观说。

一、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内涵

我国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行为人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有能力与否,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现实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确信可以继续,则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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