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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歌手阿兰维权简析填翻歌曲是否侵权

2021-09-10刘爽高雅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3期
关键词:版权

刘爽 高雅娟

摘要:目前,仍有许多填翻创作的主体们对著作权使用制度存在误解,他们认为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未取得原作者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也不会触犯著作权法。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填翻创作的歌曲究竟有没有触犯著作权法?在越来越重视版权的今天,填翻歌曲将何去何从?本文将从学理关系、合理使用的界限、原作授权入手,对填翻歌曲的地位进行阐释。

关键词:版权;著作权使用制度;填翻歌曲

2019年11月28日,歌手阿兰的工作室发布了一条微博,要求下架所有未经授权的翻唱歌曲,这引起了一波来自古风圈和原创音乐圈的讨论。这些翻唱歌曲大部分为二次创作的产物——即利用原曲重新进行填词,或主动、或由系统抓取发布在各个音乐平台上。同年12月1日,阿兰再次更新微博,表示很多侵权翻唱的歌曲已经被下架,次日,QQ音乐小助手也在其微博下评论,放出了一张配合这次维权下架的歌单。

对此,有人点赞有人愤怒。点赞是因为这是版权意识加强的表现,展示出对原创音乐的鼓励和支持;愤怒则是因为有些人认为填翻歌曲本来是自娱自乐,并没有上升到“侵权”这样严重的程度。对歌曲进行填词翻唱,造成了侵权行为吗?这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填翻歌曲解读

填翻歌曲,即填词翻唱歌曲,属于二次创作的范畴,是在已存在的音乐的基础上重新填词并进行演唱的作品。早在2005年,由于仙剑奇侠传等仙侠类游戏兴起,一些传统文化爱好者便利用游戏中的配乐和日本歌曲进行填词,这也是古风圈的雏形。

填翻歌曲的主体最初活跃在中国原创音乐基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逐渐转移到网易云音乐等新兴音乐APP中,如2019年大热的填翻《起风了》《我的一个道姑朋友》等,就是在网易云音乐一炮而红的。填翻歌曲本身含有一定特殊性与依附性,其一,虽然填翻歌曲是借助原作素材进行再创作的,但是其中包含了填词者的智力成果,不同于简单的搬运与复制;其二,填翻歌曲的“创作者们”的创作动机很大程度上是自娱自乐的,不论是填词者还是翻唱者,都是凭借兴趣、出于爱好,展示个人情怀,并非为追求商业利益[1]。

可以说,填翻歌曲是由互联网催生的一种新型创作模式,十几年的发展间,为文学、音乐爱好者们提供了展示自我的机会,也间接捧红了很多二次元的“唱见”。填翻歌曲发展迅速,但是实际上问题频发,几乎成了音乐作品侵权的“重灾区”。

二、从学理关系看填翻歌曲

判断填翻歌曲侵权与否,需要先厘清概念,即填翻歌曲与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产生冲突。

(1)署名权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之一,保护期不受限制。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有些填翻歌曲选用了阿兰的原创歌曲,但是标注的信息不完全,未明确标出原作词作曲及演唱者的姓名,或者标上填翻创作者自己的姓名,更有将原作姓名标错的现象出现。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导致双方可能围绕署名权产生侵权纠纷。

这并非个例。在2017年,歌手张靓颖在音乐综艺《梦想的声音》中演唱了来自古风圈的知名歌曲《浮生未歇》,却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曲部来自日本女歌手中岛美嘉的《樱花纷飞时》,歌词则经由词作恨醉重新填写。然而,节目组在播出字幕中将原唱标注为音频怪物,而且未列出作曲者等的署名信息。虽然被人诟病,但是目前这两版歌曲依然在各大音乐平台播放[2]。从这一点来看,有些填翻歌曲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虽然填翻歌曲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原作品,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内容,但是仍然难以“挣脱”原作而存在。填翻歌曲被主动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他人欣赏,属于二次创作者的意愿,虽然无获利行为,但是作品的投放平台却因用户流量变现而带来的广告投放等方面坐收渔翁之利。除此之外,填翻歌曲的二次创作者没有向原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实践中改编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改变基本内容,作品由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漫画改编成电影等;另一类则是就其内容进行再创作[3]。毫无疑问,填翻歌曲要归属于后者,针对音乐作品而言,如果有人想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必须征得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4]。实践中,很多填翻歌曲是没有成功取得授权的,这就侵犯了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三、从合理使用的界限看填翻歌曲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經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填翻歌曲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吗?普遍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合理使用的,自娱自乐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移动互联时代,填翻歌曲会吸引粉丝或者普通用户点击收听,平台因此坐收其成,收割用户流量,这是互联网变现获利的重要来源,更遑论有些二次创作者会因此受到打赏。这些流量实际上的变现,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从合理使用来看,这条界限并不明显,有些填翻歌曲造成商业性侵权事实,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一部分权利。

四、从原作授权与否看填翻歌曲

2019年除了阿兰维权引起讨论之外,《我的一个道姑朋友》也曾卷进“侵权”的舆论漩涡之中。这首歌是填翻歌曲,原曲是日本歌手田井中彩智的《一番星》,是歌手为纪念去世的爷爷而创作的。《我的一个道姑朋友》则是由三个糙汉一个软妹组在未拿到原作授权而且在原作者声明禁止二次创作或者商用情况下翻唱的剑网3剧情歌。在经历了全网批评、下架之后,制作组与日文原版创作人进行沟通,成功取得了原唱授权并支付了费用,《我的一个道姑朋友》后由双笙重新演唱,在网易云音乐发布。

阿兰所在的爱贝克思唱片公司也明令禁止,未取得唱片公司授权,不得进行二次创作。那些利用阿兰的原曲进行填翻的歌曲,又有哪一首曾经获得授权?虽是兴趣使然,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拿来主义”,使得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五、填翻歌曲的发展路径

经由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不论采源为国内音乐抑或国外音乐,未经过授权的填翻歌曲本质上就是侵权的,阿兰提出填翻歌曲下架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利益。那么,对于仅仅出于兴趣的二次创作者来说,他们的填翻生涯是否应该就此终结?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随着古风圈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优秀的音乐创作人,他们也带来了优质的古风原创歌曲。有些歌曲会开放非商业的二次创作授权,即开放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保留署名权。这对于填翻歌曲的制作者来说,是一举两得的:既能保全兴趣,又不会担上侵权的风险。此外,保护期限已过的公版歌曲也可在注明姓名的情况下进行非商业的二次填翻。

未来,随着版权意识的提升,填翻歌曲也会跨进一个新的台阶,成为互联网平台创作的重要模式之一,因此,需要用户个人、平台、政府共同携手努力,补齐二次创作的短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谈到:“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怎么样,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版权水平怎么样。”用户的版权意识提高对国家版权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填翻歌曲的版权保护应该从源头出发,增强填翻歌曲創作者的版权素养,在根本上杜绝无授权使用的行为,这是避免侵权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平台内的监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不是要等到被起诉才开始重视,发现维权现象及时处理,完善版权保护技术,加大侵权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平台也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政府应该加紧跟进产业版权保护政策,开展专项整治,三方合力之下,引导以填翻歌曲为代表之一的二次创作向规范性、健康化发展,我们的文化也就会更加繁荣。

参考文献

[1]卞娜娜,王鹏飞.二次创作版权问题探讨[J].中国编辑,2019,(6):76-80.

[2]张书乐.古风歌曲:盗版还是传承[J].知识产权,2018,(9):80-81.

[3]燕羽丰.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30):93-96.

[4]方明东.翻唱《南山南》为何被作者叫停[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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