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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事件”彰显党的反腐决心

2021-09-10周铁钧

清风 2021年5期

周铁钧

1931年,中國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称红色中华)在江西瑞金成立,而后两年多里,党的政权建设、土地革命等项事业蓬勃发展。但有些党员、干部却经不起艰苦斗争的考验,他们私欲膨胀、贪污吞占、奢靡腐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败坏了党的声誉。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联名签发反贪腐法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惩处各类贪腐行为做了明确、严厉的规定,如:“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等等。中央检察委员会主席董必武、工农检察部部长何叔衡也主持制定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通告,在“红色中华”广泛张贴、宣传,拉开了声势浩大检举贪腐的序幕。

不久,工农检察部接到举报,揭发于都县委、县政府存在严重贪腐问题,并列出许多证例。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决定立案调查,由项英负责组建“检察工作团”进驻于都县。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努力,终于查实于都县部分党员、干部群发的贪腐大案,史称“于都事件”。

1934年1月,项英向党中央汇报案情: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动用公款囤粮8万余斤,食盐3千余斤,牟取暴利,挥霍享乐;还多次给伪装成生意人的敌特分子签发“特别通行证”,出入苏区搜集、传递情报,给革命事业、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和危害。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截留公款做生意,擅自命令县武装大队非法征粮,公款吃喝玩乐,严重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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