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探析
2021-09-10王馨逸
客联 2021年5期
王馨逸
摘 要:违约解除后会产生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的后果,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性质,学理上存在争议,主要是债务不履行说和违约责任说。而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前后的公报案例中也作出不同认定,这不利于统一裁判适用。对此,需要从现行法、域外法比较、学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的变化等角度对其进行阐述,以支持违约责任说为目标。
关键词: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责任说;债务不履行说
一、实务争议——以最高院两则公报案例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7条,i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形式包括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性质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实务和学理上均存在一些争议,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刊登的两则公报案例为例,对违约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进行分析。
第一则案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ii 2003年3月12日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协议》,桂冠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泳臣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而桂冠公司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泳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嗣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定向开发协议》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泳臣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积极履行义务,每期工程均有迟延,最后在合同约定交付之日无法实际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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