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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界分标准

2021-09-10陈欢

客联 2021年5期

陈欢

摘 要:通说以“公开与否”作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难以解决特殊案件的定性问题。公开盗窃学说是弥补通说缺陷、解决疑难问题的突破口,它不仅与我国立法建构相适应,还在承认公开盗窃对完善盗窃罪罪状、限制抢劫罪的适用、完善法网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以公开盗窃学说为基础,本文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支配程度”和“暴力程度”,这种界分标准能够更好地处理通说棘手问题以及扒窃、“顶号”类新类型侵财犯罪。

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标准;公开盗窃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與抢夺罪的界限依然存在着较大争议,这些争议集中在“公开盗窃”等问题上。如张某某案中,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陈某与人扭打之机,将陈某掉落在地上的金项链迅速拿走并逃离现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所取得的财物当时已经掉落在地上,因此他的取财行为是一种“公开盗窃”,应定盗窃罪。而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应定抢夺罪。i事实上,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两种观点的对立。

这源于我国《刑法》条文并未对盗窃罪和抢夺罪作出明确定义,通说一般认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抢夺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因此“公开与否”或“秘密与否”自然成为了两罪的区分标准。ii

依此通说,当受害人财物跌出时,行为人当面捡走财物的行为因具备公开性,应当定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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