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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构建

2021-09-10张瑾

客联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

张瑾

摘 要:国企的现行发展虽然受到竞争中立政策不断演进的冲击,但它也推进了我国国企发展,为非公有制經济的平等发展创造了机会,从而达到共同发展的趋势。对我国而言,我们应辩证的看待竞争中立政策,面对其带来的负效应,必须以强化竞争中立理论政策为基础,加快国有企业逐步完成市场化、公司化的变革,通过对竞争中立政策规制主体的确认及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的完善力促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也是《宪法》第15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文章对此做详细分析。

关键词:竞争中立政策;主体;国企改革;法律制度

一、竞争中立政策规制主体的确认

(一)竞争中立政策规制主体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国企依据其特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公益性、商业性、竞争性和垄断性。所参与的国有企业须是在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下各个级别政府参与投资同时对其享有控制权的企业。其中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前述是国有企业须为政府可以通过投资的途径实现对其控制。前述的“控制”有质量与数量两个衡量标准。其中的质量标准是指政府能够通过投资对企业的运营管理造成多方位的影响。如果政府不能实质性的影响着企业,只是参股,那该企业不能赋予国有企业的身份,否则,竞争中立正常的适用范围将被恶意扩大。后者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不是国有企业的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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