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21-09-10罗又佳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摘要: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对进一步净化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有利于我国利用这一契机加快建设更加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注册制的重心和焦点。本文通过对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得出此番修订的进步性,同时剖析目前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提出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新《证券法》;信息披露
关于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包括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报告或招股说明书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张俊文,2019)。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注册制全面取代了核准制,信息披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张萍(2019)提出信息披露制度效率依靠可靠性和相关性来评判优劣。陈邑早和王圣媛(2019)认为信息披露制度因充当市场主体供求双方的信息桥梁而不可或缺。关于如何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葛其明(2019)提出要弄清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区别,辅以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等加以解决投资者能力各异的问题。
那么我国新《证券法》颁布后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有哪些进步性?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现状问题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又应该如何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辨,希望为我国注册制的成功推进,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新《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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