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2021-09-10王祎洁
科学与生活 2021年7期
摘要:对监察权进行再监督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监察权良好运行、维护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面对监察权监督机制中党委监督效能不高,人大监督流于形式,司法监督难以发挥作用,内部监督不成熟,民主、社会、舆论监督效果不明显的现實状况,可以从坚持和完善党委监督,强化人大监督效能,增强司法监督力度,优化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监督实现等方面着手完善监察权监督机制。
关键词:监察权;权力监督;监督机制
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专司监察职能,确立了监察委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为法治反腐的纵深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万古不易的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如何对监察权的行使和运行实施科学、有效的再监督,是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围绕如何发展和完善监察权监督机制展开讨论。
一、完善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监察委的设立很好的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但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属性,在运行过程中,会按照自己的规律不断发展下去,超出立法者设立这一权力的本意,监察权亦是如此,因此注重对监察权的监督,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监察权良好运行,维护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
第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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