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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学习活动权的国家义务

2021-09-09刘昕鹏

中华家教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活动

刘昕鹏

目前正在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将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学习活动无疑是达成家庭教育目的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当国家权力选择以法律形式进入家庭教育这一传统私域时,针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家庭教育权[1]的国家义务也同时被设定。所谓国家义务,就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而从事某种行为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约束或负担”。[2] 家庭学习活动权可被视为家庭教育权的子权利或组成部分,这一权利内涵主要围绕以家庭作为主要场域的学习活动而展开,其对应的国家义务最终体现为对家庭学习活动的尊重、给付和保护。

一、回应型法治:家庭学习活动权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

伯克利学派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与关注统治权威和严格限制公权力的前两者不同,回应型法更侧重于积极面对社会的法律需求,并“鼓励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3]。在回应型法主张的法律运作模型中,国家与其说是作为公权力代表对社会事务进行规制与管理,毋宁说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参与社会事务的问题解决。

但法律毕竟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选择以法律方式涉入家庭教育领域的国家,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并非仅是道德上和政治性的,而更多表现为在法律层面与公民个体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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