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日河谷的太阳》: 电影化小说的跨文本叙事
2021-09-08魏毅
青年文学家 2021年23期
魏毅
电影自19世纪末被法国卢米埃尔兄弟发明以来,其内容与形式在近一个半世纪的变化发展中与文字语言一样具有自身的语言属性。法国电影理论家克里斯蒂安·麦茨在他的著作《电影表意泛论》中将电影明确定义为一种艺术的泛语言。“电影虽然是各种并未完全丧失其自身规律的已有表现形式的结合(影像、言语、音乐甚至音响),它仍然必须从完整意义的组合起步”,并指出“所谓的电影手法实际上仍是电影的叙事法”。而文本作为叙事的产物,它可以泛指任何形式的艺术作品。
美国学者罗伯特·斯格勒斯在《符号学与文学》中将文本定义为以一种代码或一套代码,通过某种媒介从发话人传递到接受者那里的一套记号。
电影与小说分别作为不同媒介的叙事文本。电影是电影创造者传递到接受者的一套特殊符号,在特定技巧和规则下构成具有独特表意系统的视听文本。小说是作家通过想象和对生活的提炼,以文学语言为载体,将故事付诸笔端的文字文本。
一、小说与电影的“互文性”
法国文学批评家茱莉亚·克里斯蒂娃在她的专著《符号学·符义分析探索集》中将文本定义为“一种重新分配了语言次序的贯穿语言之機构,它使直接提供信息的交际话语与已有的或现时的各种陈述语产生关联”,并提出了著名的“互文性”概念,“文本意味着文本间的置换,具有互文性:在一个文本空间里,取自其他文本的若干陈述相互交会和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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