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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

2021-09-08王圭宇王埔恩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措施

王圭宇,王埔恩

(郑州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1)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得以法治化。其中,《监察法》以留置替代双规,是摆脱纪法兼容困境、整合反腐败资源的重要改革举措[1]。2018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先行拘留以及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强制措施,这就为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提供了规范依据,有利于监察实践的顺利展开。仅以河南省为例,2019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30324件,采取留置措施877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1075人[2],显示出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有效衔接的实践意义。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执政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彰显出法治反腐的决心与信心。但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迈向“深水区”[3],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中的矛盾和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这已经成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工作衔接关系的一个“缩影”。然而,理论上关于两种措施之间衔接的研究极为薄弱,实践中也缺乏具体的运行程序,亟待构建起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从而实现二者之间衔接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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