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限缩适用
2021-09-07宋立宵臧冬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宋立宵,臧冬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的新趋势。未成年犯罪人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及执行完毕后,会因背负“犯罪标签”而遭受歧视,承受着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有利于前科犯罪人更顺利地回归社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相契合,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全部封存还是部分封存争议颇大。早在1994年,美国曾发生过因前科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未向社会公开而导致罪犯回归社会后又杀害社区居民梅根的悲剧,这就是著名的“梅根案”。而类似事件不仅“梅根案”一例。可见,过度的封存犯罪记录可能会使公众对自己所居住社区里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知情,从而增加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与一味地全部封存相比,有限度的部分封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危险。因此,分析该制度应限缩适用的原因,探索解决“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与“社区民众的公共安全”冲突的可行性路径,从而彰显该制度的真正价值。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阶段
为了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部分试点地区开始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发展阶段和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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