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
2021-09-07张兆利
云南农业 2021年7期

1.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原劳动保障部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具备四项条件: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举证责任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工招聘信息记录(招工表、招聘表)和考勤记录等主要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只要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或工友的证言就可受理。
2. 劳动合同效力争议,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以及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消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称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