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巨变影响企业投融资
2021-09-06鲁阳郑毅凤
经理人 2021年8期
鲁阳 郑毅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却对此作出了巨大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确认,彻底颠覆了以往的裁判规则。以往,企业在投融资并购过程中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则会认定为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哪呢?对于保证人而言认定为一般保证有什么好处呢?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巨大修改后,企业在日后的投融资并购过程中签订保证合同时又有什么额外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一般保证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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